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1)内0203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110国道684公里处华蒙钢铁物流园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工商联大厦2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内0203民初27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法院执行案款92142.59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9月27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审 判 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智媛
书 记 员 贾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