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424号
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XX城XX。
法定代表人:姚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翰元,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晴,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65元减半收取7283元,由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师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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