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2038号
原告:***,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住山阳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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