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1214号
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XX城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020130579004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铜川工业技师学院,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221144585Q。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铜川工业技师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陕西铜川工业技师学院已清偿欠款,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德鑫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