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45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与唐兴路交汇处利君明天第7幢1单元1层10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改朝,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媛,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博,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改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删除了微博内容并向其递交了书面道歉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250元,由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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