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改朝,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456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与唐兴路交汇处利君明天第71单元110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改朝,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媛,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博,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改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1日立案。20191120日,原告以被告已删除了微博内容并向其递交了书面道歉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250元,由原告***、西安仲夏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赵兴华

 

一九年十二十

 

             邓雪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