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景东永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9220号
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广场.悦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群玲。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女,汉族,1991年1月24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东永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河东街无量山城iv>
法定代表人:阿永旺。
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景东永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7元减半收取10818.5元,由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维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