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6174号
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广场悦中心30层30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麟川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安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