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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某店镇人民政府;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6民初10891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某镇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