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新行申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天衢路东首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恰格德尔,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夏书先,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再审申请人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夏书先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行终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峰
审判员马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