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宇洲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王鸿娟,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宇洲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魁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宇洲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宇洲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青岛宇洲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青岛宇洲泽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群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