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5364号
原告: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31号1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3716709M。
法定代表人:王鸿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
法定代表人:袁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顺恒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M3YH0J。
法定代表人:李天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顺恒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0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青岛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