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610号 原告: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3号农林大厦。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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