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台前县邦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525执保485号 申请人:台前县邦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沙湾村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清泉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甘官屯镇政府西200米。 负责人:高曰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4)鲁1525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7685.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7685.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