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5执保485号
申请人:台前县邦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沙湾村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清泉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甘官屯镇政府西200米。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4)鲁1525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7685.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67685.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