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保1745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清泉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04民初55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