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902民初1685号
原告:阜新治信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西山街道新华街石油西116-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31907723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清泉街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637989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阜新市细河区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治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治信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