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4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鹿寨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金龙工业城1号厂房7楼701-18(现马家龙63栋7楼70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34133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107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3456.8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305执4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