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2095号

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新华街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丹,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