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2095号
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新华街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丹,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