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4民初3181号
原告:**有,男,1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查田镇大樟村大樟*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新华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68686388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猷街秀丽春江花园括苍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0***992********。
被告:***,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熙春坊**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1********。
原告蒋达有与被告龙泉市泉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有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达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蒋达有负担。
审判元米超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