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2民初595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岗县人,住贵州省凤岗县。
原告:**,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岗县人,住贵州省凤岗县
原告:***,男,1978年3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贵州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1幢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全,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龙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