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民初9721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1幢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191799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泳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承担,另由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3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