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2民初3317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茨山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西郡原著二期项目8#、9#、10#、11#、66#、67#楼及1#车库二期主体劳务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西郡原著二期项目8#、9#、10#、11#、66#、67#楼及1#车库二期主体劳务工程补充协议》及工程结算报告书,均是被告与郑州宏祥公司签订或结算。原告称其系借用郑州宏祥公司资质或挂靠郑州宏祥公司,以郑州宏祥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并进行施工,其系实际施工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慧芳
书记员  张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