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兴盛通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洛解村珠江商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983752019。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贵州兴盛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要求原告于收到诉讼费交通通知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2020年11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石成兵
人民陪审员 杨胜忠
人民陪审员 张志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邵 艳
书 记 员 王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