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盛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兴盛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兴盛通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洛解村珠江商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983752019。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贵州兴盛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要求原告于收到诉讼费交通通知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2020年11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石成兵

人民陪审员  杨胜忠

人民陪审员  张志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邵 艳

书 记 员  王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