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312号
原告:昆明新兴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98668753。
法定代表人:梁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普米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新兴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昆明新兴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新兴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