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70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顺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沁河路9号兴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2294336R。
法定代表人:文家康
被保全人:四川方易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696548935。
法定代表人:李文欣
申请人四川顺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方易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6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3月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商鼎国际支行账号为2290××××1004的存款账户1180000元,实际冻结235463.96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支行账号为2010××××8011的存款1180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财保6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