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6545号之二
申请人:云南万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桂森,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呈贡区(原呈贡钢厂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红梅,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B座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伙卫帮。
被申请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东路延长线南侧鹿鸣美郡小区B-2幢二楼201室。
负责人:莫亚杰。
被申请人: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东路延长线南侧鹿鸣美郡小区B-2幢。
法定代表人:徐兆祥。
被申请人:胡晓曦,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2月21日,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申请人:薛振东,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6月22日,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申请人:杨龙,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2月16日,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申请人云南万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晓曦、薛振东、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万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西部智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结清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为1640135.13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西部智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结清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为1640135.13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