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4执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东奇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燕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B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伙卫帮,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衡东奇辉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我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戈
执行员 刘岗
执行员 邓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