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鹿城长盛建筑材料租赁部、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市鹿城长盛建筑材料租赁部,住**市三家塘45号附1号,注册号:×××66,经营者柳德清
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B座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99962989C,法定代表他:邓峰。
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市鹿城镇鹿城东路延长线南侧鹿鸣美郡小区B-2幢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K0MM82,负责人:莫亚杰。
申请执行人:**市鹿城长盛建筑材料租赁部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云230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8472.00元,申请执行费5576.00元,合计384048.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证券、工商、税务、保险、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相关信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在我省内多家法院,均未执行完毕,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5、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亚雄
审判员  朱 雷
审判员  邓海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柏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