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执2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万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岔口(原呈贡钢厂内)。
法定代表人:尹桂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21MA6K6A7W2Y。
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B座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邓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99962989C。
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东路延长线南侧鹿鸣美郡小区B-2幢二楼201室。
负责人:莫亚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KOMM82。
被执行人: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东路延长线南侧鹿鸣美郡小区B-2幢。
法定代表人:徐兆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600713411。
被执行人:胡晓曦,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8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杨龙,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万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晓曦、***、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晓曦、***、杨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万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1年1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明下账号存款共计1048489元,该款兑付申请执行人后,本案剩余案款2543233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爽
书记员张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