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1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8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中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