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西城二路与鲁洲路交汇处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建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黎宁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大德利皮革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4月2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有关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经查控,被执行人账户有较小数额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扣划;5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电话联系,其称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5月31日对***发布限制消费令,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鲁13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2022)鲁13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中华
审判员  张宝国
审判员  张海凝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