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建合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建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乾,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沂建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1323民初59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2299.5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进行其进行高消费活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4.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临沭县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没有执行完毕。6.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其限制高消费并进行失信惩戒。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有在先冻结或优先权而不具备扣划条件。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323民初5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查封的标的物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志成
审判员  潘纪明
审判员  马彦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