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44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临沂建合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3民初59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97xxxxxxxxxxxxx0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18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庄志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