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破申2号
申请人:单体才,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高官寨镇单家村48号。
被申请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单体才以被申请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百世公司破产重整。本案审查过程中,百世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人单体才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百世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单体才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百世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单体才撤回对被申请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