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恢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生,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4833539F,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省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03524,住所地***人民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担保人:***,女,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担保人:***,女,199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期间本院作出的(2021)鲁0724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和***名下位于***××花园小区××号楼××房××室一处,产权证号鲁(2018)***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鲁G3××**号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担保人***和***名下位于***××花园小区××号楼××房××室一处,产权证号鲁(2018)***不动产权第0××2号的查封。
2.解除对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鲁G3××**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