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恢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4833539F,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省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巨野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03524,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担保人:**,女,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期间本院作出的(2017)鲁0724执7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名下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以东,***以北圣联﹒智园3#012002号,产权证号鲁(2022)淄博张店区不动产权第0×**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以东,***以北圣联﹒智园3#012002号,产权证号鲁(2022)淄博张店区不动产产权第0×**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