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恢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4833539F,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省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巨野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03524,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担保人:**,女,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期间本院作出的(2017)鲁0724执7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名下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以东,***以北圣联﹒智园3#012002号,产权证号鲁(2022)淄博张店区不动产权第0×**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以东,***以北圣联﹒智园3#012002号,产权证号鲁(2022)淄博张店区不动产产权第0×**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