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乐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乐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乐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工业开发区2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润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南京乐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田公司)与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京乐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0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5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乐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被告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原告南京乐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1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资产,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B×××××号汽车已经被本案档案轮候查封,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在建工程,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歇业,现处于停建状态。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本金120055元、判决确定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在执行中,另外查明被执行人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现已经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被查封资产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本院已告知本案申请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燕
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
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