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507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梁山县。
被告:山***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565875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