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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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807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林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乡治丰村三社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341371133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林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