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林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1与内蒙古林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2民初2213号之一 原告:**1,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林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华海尚都小区19号楼1**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1与被告内蒙古林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1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对被告被告内蒙古林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哈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