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家渠乐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1585号
原告:五家渠乐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十二区前进西街新港小区3栋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E41L11。
法定代表人:何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铸伟,新疆五家渠垦区五家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秋华,新疆五家渠垦区五家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城建汇金家园物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6WCW4G。
法定代表人:霍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五家渠乐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五家渠乐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家渠乐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乐涵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