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被告: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城建·汇金家园物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6WCW4G。
法定代表人:霍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