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6WCW4G,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城建汇金家园物业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霍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经过协商,被执行人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案款146086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兵060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执行费1046元,由被执行人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单春燕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