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1民初1019号
原告: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N48M1XC。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
被告:五原县园林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22779471147Y。
法定代表人:兰某。
原告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原县园林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原县园林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8元,由原告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阅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