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长信安昌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2449号 申请人:***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2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199080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长信安昌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UGUWW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长信安昌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长信安昌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长信安昌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有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 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