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东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宝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树高,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