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丘。
被告:***,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告:刘旭思,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32号楼25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2302715K。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原告***与被告***、刘旭思、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家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