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3054号
原告:***,女,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超,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东外环5888号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32号楼25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2302715K。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7909号孵化器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23470087。
主要负责人:国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来,山东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伟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肖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