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91民初5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7日生,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230271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并支付违约金41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潍坊高新区玉泉路968号***小区1号楼3单元901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但是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在交付房屋后至今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证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世纪阳光置业公司辩称,1、原告违约在先,并一直拒绝配合被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证,被告没有拖延为其办理房产证的故意。2、被告现在不具备独立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能力。3、原告得到被告发出的来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置之不理,一直没有回复。4、原告作为合同方应附有诚实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1号3单元901室房屋,购房款为417506元。合同第15条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约定因出卖人责任不能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在买受人不退房的情况下,按照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损失。合同并约定了交房条件、保修责任等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购房款。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但至今未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配合办理房产证。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为:按房屋价款417506元*0.1%即417.5元。******
被告提交,1、2015年9月25日的潍坊日报报纸一份,刊登公告内容为:业主应在登报之日起10日内前来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主张被告不存在阻碍原告办理房产证的情形。2、2016年9月18日,被告委托律师发给原告的律师函一份,主张被告如实和原告解答了房屋交付和办证的相关事宜,并提醒原告主动到公司来进行沟通,但是原告至起诉之日一直没有到被告处来主张。3、提交领取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的签字表,主张原告到被告处将上述票据领走,办证事宜不再由被告进行办理。4、提交民事判决书一份,主张原告曾起诉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执行庭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强制执行。******
原告质证,对上述1、2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该证据均未送达原告,被告并没有主动要求原告提交材料办理房产证。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当时由信访局工作人员协调,原告领回了发票原件,但被告拒不提交相应材料。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当时仅主张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未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被告主张,已经在交付房屋后180日内将应由被告提交的资料交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等,被告提交的报纸、律师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房款,被告也应按约定时间和条件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合同约定应在交付房屋后180日(即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7月7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被告虽于2015年9月22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部分业主提交材料,但距离交房时间已经1年半多,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以上义务,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该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原告已付房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按房屋价款417506元*0.1%即417.5元。******
(二、)关于配合办理房产证的问题。被告在交房后迟迟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所需被告提交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4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鹏******
人民陪审员相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