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668号之三
原告: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迎路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8L9LDP4H。
法定代表人:栾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鹏,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26弄1号楼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414885。
法定代表人:周俊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